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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规 则

第一条  名称: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第二条  性质: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温州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其他支持发展高新技术的相关单位、中介机构、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界有影响专家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的专业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业务主管部门温州市科技局的领导下,本着立足产业、服务企业的精神,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为重点,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发挥沟通、咨询、中介、服务的作用,在落实政策、信息交流、推动合作、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方面发挥自身积极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温州市九山河通桥6-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配合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趋势、战略、方向和目标、产业政策、组织管理、市场动态以及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规划、政策提供建议与意见;
(三)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宣传科技政策,组织调查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维护高新技术企业应有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帮助会员争取并贯彻落实有关政策;
(四)组织开展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信息与资源共享,业内交流与合作,加强会员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络与技术交流合作,增强会员单位技术研发和成果产业化能力;
(五)广泛开展对外学习与交流,组织国内外的经济技术考察,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六)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核等相关科技中介活动;组织和举办各种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培训、讲座,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并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发现和培养优秀科技人员,向有关部门推荐参加高中级技术职称评审;
(八)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委托的有关工作及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形式。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温州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老办法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企业;
(三)其他支持发展高新技术的相关单位、中介机构;
(四)温州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界有影响专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违反本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因停业、破产,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议理事、副秘书长的增补变更;
(七)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遇重大或紧急事宜需要磋商,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政治素养;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公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主管单位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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